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教研室工作暂行规定

发布者:邓水平发布时间:2020-10-26浏览次数:1093

为充分发挥教研室(含学院下设系、研究室、学科组等负责本科教学的组织,以下通称教研室)的作用,建立工作规范,提高工作效益,促进学院重视和加强教研室建设,特制订本暂行规定。
 总则
 第一条 教研室是组织教学、科研和师资培养等工作的重要基层教学组织,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、提高教师学术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
 第二条 教研室在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教学与科研等各项工作。教研室的设置、调整和撤销,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审核。 
 第三条 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: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;以教学为中心,搞好教学管理,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完成教学任务;深入开展教学研究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搞好课程建设、师资培养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建设和学风建设;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,努力提高学术水平。
 第四条 学院必须重视教研室建设,切实加强对教研室的领导,把提高教研室工作水平作为一项重要的、经常性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采取有效措施,支持和帮助教研室改善条件,提高学术水平。在工作中应当注重教研室工作的学术性质,涉及到学术性质的问题要尊重教研室的意见。要采取切实措施,尽量减少教研室的行政工作,以保证教研室有足够的时间开展教学活动和搞好教学建设。
 教研室建制
 第五条 教研室的组建一般应以学科、专业或课程设置为基础。
 第六条 教研室成员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的教师。
 第七条 教研室设主任1人,在学院领导下,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,并对学院领导负责。10人以上的教研室,根据工作需要,可增设副主任1人。
 第八条 教研室主任由学院聘任,报教务处审核,人事处审批。每届任期二年,可连聘连任。
 第九条 教研室要保持相对稳定,如需调整、新建和撤销,由学院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审核、批准。
 教研室工作职责
 第十条 组织教学,开展专业教学改革、课程内容和体系改革,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、研究与实践是教研室的经常性的中心工作。主要包括:
 1.学习党的方针、路线和政策,学习教育理论,学习新技术。
 2.以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为重点,制订教研室年度(学期)工作计划和教研室活动计划,坚持每两周进行1次教研活动,并建立业务活动记录。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 3.组织课程建设,落实课程负责人制度,组织好课程梯队建设,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。
 4.研制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、实验、实习指导书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任务书等。
 5.审议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资格,组织观摩教学、听课、试讲等教学活动,配合学校、学院的教学检查。
 6.组织检查教师备课、上课、辅导、作业批改、授课计划执行等工作情况,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考评。主动收集学生意见,不断改进教学工作。
 7.建立适合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的有关教案、讲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设计、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、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性教学文件档案。
 8.组织课程考试的命题、监考、阅卷、成绩登录等工作。
 9.对教材、教学指导书的编写和选用、试卷库的建设等进行研究,提出建议。
 第十一条 积极开展对外的科研、试验、培训、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性活动。
 第十二条 教研室要根据学院的师资培养规划,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传、帮、带作用,加强对教研室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,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督查。
 第十三条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,做好集体科研项目的申报、国内外的学术交流、科研成果的转化等工作。
 第十四条 建立教研室教学资料、教学管理、科研资料档案,组织教学档案(含教学日历、学生作业、试卷、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)的整理、归档。
 教研室主任
 第十五条 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
 1.热爱教育事业,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掌握和了解学校以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教育的法规、条例和规定等,并能认真宣传和执行;
 2.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严于律已,实事求是,团结同志。
 3.有较高的业务水平,并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,有创新和开拓精神。
 4.掌握一定的管理理论知识,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,有团队精神,有积极进行改革的精神和魄力。
 5.教研室主任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。
 第十六条 教研室主任的职责与权利
 1.教研室主任要做好本教研室的思想政治工作,不断提高本教研室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。
 2.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各课程的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,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,并负责向学院汇报工作。
 3.主持和召开本教研室的会议,制定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,主持、制订相关教学基本建设与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 4.组织开展教研活动,组织互相听课和观摩教学,组织检查教学全过程和教学质量评价。
 5.全面负责审核任课教师的课程实施计划。组织检查考核教学人员的教学(科研)任务的完成情况,并按要求作出考核结论。
 6.每学期期末向全教研室人员报告一学期工作,听取本教研室人员的意见,进行学年教学工作总结。
 7.向学院提出调出、调入人员的建议,推荐培训、国内外进修人选,负责本教研室青年教师培养工作。
 8.统筹安排全教研室人员的工作任务,对成绩优秀者进行表扬,对达不到工作规范完不成任务者进行帮助和教育。
 9.通过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,提出教学质量等级的建议。
 10.负责本教研室人员的思想政治、教学及其它业务方面的全面考核工作。
 附则
 第十七条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其他参照学校相关规定。